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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7-28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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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和岸线、围垦河道、填埋河湖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修改为应当依法做好将第二款中的应急方案修改为应急预案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有毒污染物修改为有毒有害污染物在第四项中的堆放后增加贮存将第五项中的使用禁用的农药修改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