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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7-29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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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除下列活动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巡护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二)因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自然灾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特殊情况,或者为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采取生态修复、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 三)原有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增大利用强度的情况下,修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生活活动; 四)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的交通、供水供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五)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开展的活动; 六)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文物保护、地质勘察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已有的大型设施的控制线以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 (二)将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原住居民修改为原有居民 (三)将第九条第(五)项的基础设施修改为重要基础设施 (四)将第九条第(六)项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 (五)将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特许经营修改为经营性服务 二、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修改为不得使用法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