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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7-31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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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理顺法规制度衔接关系,保证我市地方性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协调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亳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以及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遗撒、泄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遗撒、泄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植护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 三、对《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倾倒污水,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管线,侵占、损毁公共绿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对《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四)删除第十六条第三款对破坏、污染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五、对《亳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亳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餐饮外卖行业应当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餐饮外卖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外卖箱(包)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亳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