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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基础设施后增加和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只能在原宅基地上拆除危旧房屋重建住宅
(二)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三条句末增加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铜仁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文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