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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7-31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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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优先在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设高标准农田、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 (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三款。 (六)删去第四十一条。 (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保存拆除活动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去第六十九条。 (十一)删去相关条款中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二、对《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在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商务后增加海关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备案修改为报送有关信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固体废物移出方未依法取得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依法提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跨省转入本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固体废物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在其中的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前增加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处置应当遵循就近处置原则 (六)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修改为国家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