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1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