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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05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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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等 四部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武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武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施策的原则 (三)删去第十条中的防沙治沙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六)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一项 (七)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二、对《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定期对计量设施开展校验修改为监督相关使用单位按期完成计量设施的检定校准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节水设施建设责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 (四)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管灌、滴灌、喷灌修改为微灌、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渠道防渗输水灌溉删去等后的高效 (五)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发展改革修改为有关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制定非常规水源利用计划,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水户优先使用 (七)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三、对《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全民共治的防治机制 (三)在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后增加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 (四)删去第十条中的县(区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修改为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在减少煤炭生产后增加贮存、运输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分散的和在第二款中的规定的期限内前增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一款民用散煤中的民用删去第二款民用煤炭中的民用和和总量控制计划 (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四款民用散煤中的民用 (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一款中的用煤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单位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施工单位前增加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 (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删去文中露天焚烧或者并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四)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将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