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5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或者将分类过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已经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等措施防止抛撒滴漏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