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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银市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05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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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白银市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在第二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前增加生态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渗漏、流失,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园区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污染物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