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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06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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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5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款修改为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和广场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和广场的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项改为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对《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第四款修改为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 (三)删除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六)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对《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永州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