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监督管理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四)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避免对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第三十七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禁止向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污水处理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并保存台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单位将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处置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约定双方的污染防治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九)删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二)加油站、采油厂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删去第五十八条。
(十二)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三)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十二条中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将第十五条中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4.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修改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将第二款中的加油站等修改为加油站、采油厂等将第三款中的有毒污染物修改为有毒有害污染物
5.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中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修改为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6.在第四十条第二款结尾增加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7.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新建修改为建设
8.将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二千元修改为五千元二万元修改为五万元
9.将第六十条中的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二、对《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三)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删去第三款。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二款。
(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三年修改为五年
3.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在人口集中地区
4.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修改为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
5.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或者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将第五十八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三、对《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款。
(二)将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三)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四)删去第三十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前增加组织和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3.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4.将第十二条中的和修改为商在任何单位后增加和个人
5.将第十七条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厨余垃圾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类废弃物修改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废弃物
6.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修改为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将第四项中的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修改为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7.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应急预案后增加并按照规定备案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四、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三条中第三款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2.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审核批准修改为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此外,对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五、对《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根据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专业处理机构修改为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删去第三款中的村(居)民委员会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专门的机构修改为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
(四)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修改为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六、对《沈阳市林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占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林地占补平衡制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确属难以在本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由项目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根据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沈阳市林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