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常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城市河湖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行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餐饮经营设施工具,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六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使用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禁止性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三、对《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三、四项合并为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的行政处罚权,关于餐饮服务中未采取适当污染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权,关于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权,关于船舶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权,关于违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禁止和允许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二十条。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