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07 更新:2026-11-02 11:20:37
全文
本文件是修改/废止/公告类文本,本身没有独立条文,条文改动请看「全文」。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泰州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4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泰州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的投入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 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处理绿化应急事件,协助调查绿化违法案件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包含绿地规划内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林业、水利、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专项规划相协同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承接本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和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五公顷以上公园绿地、一公顷以上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县级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暂时不能出让或者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十一、删去第十七条。 十二、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绿化树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删去第二款。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进行绿化设计,种植行道树、建设道路绿地。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相统筹,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以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和绿化带不得遮挡视线 十四、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养护,规范实施修剪、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等,避免树木妨碍建筑物,影响交通安全,破坏通讯、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危及人身安全 第二款修改为因抢险救灾确需过度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镇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但应当及时告知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并在险情排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因修剪、移植、砍伐等产生的绿化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湿地、风景名胜区 十八、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在第二款中增加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设计或者施工绿地地下空间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二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并与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三款。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二项。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设计或者施工绿地地下空间项目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建设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行使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强修剪修改为过度修剪 此外,对有关条款作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泰州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