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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10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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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将湘江水污染防治纳入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十条中的符合湘江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退耕还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和养殖小区养殖小区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第四十六条中排污单位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和句末的工业集聚区以及第二款中的工业集聚区修改为工业园区等区域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湘江沿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并保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湘江沿岸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八)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建立健全湘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机制,流域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湘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湘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法完善湘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并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湘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防止危害扩大,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水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九)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句末增加或者处理,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对《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七条中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修改为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