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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12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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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