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等七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17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二、对《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三、对《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对《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将第三款修改为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等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五、对《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七十七条。
六、对《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十条第三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进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修改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园区、厂区、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应当集中堆放物料,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七、对《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