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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14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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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县(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修改为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置者、经营者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 (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有关条款作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五)将第十五条中的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在第一款中增加遗撒、丢弃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服务许可证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将监测设备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删去第五项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禁止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十三)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在第二款中增加其中,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垃圾属于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处理 (十五)删去第四十七条。 此外,对有关条款作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河长制有效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幸福河湖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严格考核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修改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河长 (四)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水源地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地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和村(居)级河长 (六)删去第十五条。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项中的述职考核 删去第六项中的和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三款中的联席会议或者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饮用水源地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地 (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的水环境修改为水生态环境 (十一)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监督管理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其中增加专业组织 (十三)删去第四十条。 (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五项中的或者考核不合格 (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或者考核不合格 此外,对有关条款作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