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水域修改为海域
二、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船舶海洋和水污染防治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违法向海洋和水体倾倒、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的作业船舶,应当依法开展倾倒作业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船舶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海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行为、造成违法向海洋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