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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8-25 更新:2026-11-02 11: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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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5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或者批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拆建平衡的原则负责重建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厨余垃圾 (四)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五)删除第四十一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删除第四十五条。 (八)删除第四十六条。 (九)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对《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对《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开展广场舞等使用电子设备的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规定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