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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12-12-25 更新:2026-10-28 14:14:40
全文
法条(5)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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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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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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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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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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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