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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19-09-29 更新:2026-10-28 14:14:40
全文
法条(13)
第一条 为规范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交活动,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应当符合惯例、平衡、对等、礼让原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以下外交活动,奏唱中国国歌: (一)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副主席分别为来华进行国事、正式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副元首举行欢迎仪式; (二)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向人民英雄纪念碑献花圈; (三)建交(复交)、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高级别官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视活动要求根据第三条安排; (五)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外交场合。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举行以下外交活动,根据东道主规定和习惯做法,奏唱中国国歌: (一)在双边场合,如奏唱对方国歌,亦应当奏唱中国国歌,顺序尊重东道主惯例; (二)由中方主办的外交活动,参照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奏唱中国国歌。 第六条 驻外外交机构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奏唱中国国歌。举行开馆仪式、国庆招待会、庆祝建交等活动,奏唱中国国歌。驻在国有特殊规定和习惯做法的除外。 第七条 双边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和外国国歌,中方主办活动,一般先奏唱外国国歌;外方主办活动,一般先奏唱中国国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第九条 除有关国家国歌或国际组织会歌外,中国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第十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地方主办的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201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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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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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交活动,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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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应当符合惯例、平衡、对等、礼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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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以下外交活动,奏唱中国国歌: (一)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副主席分别为来华进行国事、正式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副元首举行欢迎仪式; (二)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向人民英雄纪念碑献花圈; (三)建交(复交)、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高级别官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视活动要求根据第三条安排; (五)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外交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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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举行以下外交活动,根据东道主规定和习惯做法,奏唱中国国歌: (一)在双边场合,如奏唱对方国歌,亦应当奏唱中国国歌,顺序尊重东道主惯例; (二)由中方主办的外交活动,参照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奏唱中国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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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驻外外交机构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奏唱中国国歌。举行开馆仪式、国庆招待会、庆祝建交等活动,奏唱中国国歌。驻在国有特殊规定和习惯做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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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双边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和外国国歌,中方主办活动,一般先奏唱外国国歌;外方主办活动,一般先奏唱中国国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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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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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有关国家国歌或国际组织会歌外,中国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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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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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地方主办的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国国歌,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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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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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201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