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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11-03-25 更新:2026-10-28 14:14:40
全文
法条(11)
第一条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公布 自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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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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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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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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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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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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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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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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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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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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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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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公布 自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