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5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8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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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010年12月2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4 号公布 自 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