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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10-12-24 更新:2026-10-28 14: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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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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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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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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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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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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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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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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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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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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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010年12月2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4 号公布 自 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