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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08-01-01 更新:2026-10-28 14: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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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3)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_国家广播电视总局_中国政府网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_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简 | 繁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网站无障碍开关 -- 来源: 广电总局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视频下载 打印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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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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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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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