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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11-11-21 更新:2026-10-28 14: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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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3)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_国家广播电视总局_中国政府网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__中国政府网 首页 | 简 | 繁 | EN | 登录 个人中心 退出 | 邮箱 | 无障碍 EN https://www.gov.cn/ 网站无障碍开关 -- 来源: 广电总局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视频下载 打印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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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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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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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