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3
第三条 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4
第四条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5
第五条 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6
第六条 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7
第七条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8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适用本规则。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
(2013年7月29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自2013年7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