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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19-02-05 更新:2026-10-28 14:14:40
全文
法条(29)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  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证登记项目包括:海员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九条 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条  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换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需换发的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申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四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六条  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 第十七条  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 第二十条   签发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海员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后,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已经取得海员证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签发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依法履行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职责的签发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撤销有关指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第二十八条  海员证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国家规章库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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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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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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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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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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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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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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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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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证登记项目包括:海员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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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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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换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需换发的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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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海员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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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申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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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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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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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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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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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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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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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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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签发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海员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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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后,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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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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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已经取得海员证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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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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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签发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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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依法履行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职责的签发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撤销有关指定。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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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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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海员证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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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国家规章库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