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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有效 部门规章 公布:2009-09-29 更新:2026-10-28 13:46:41
全文
法条(8)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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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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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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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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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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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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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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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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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章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稿件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驻港澳机构网站 | 驻外机构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客户端 小程序 微博 微信 邮箱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