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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2
二、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3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4
四、申请人在获得广东省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5
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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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008年12月7日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