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五件法规的决定
(2018年1月9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和《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1、将第一条中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修改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将第四条中的持续发展修改为协调发展
3、增加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一款。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一句,并将该款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二款。
增加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的相关工作作为修改后的第六条第四款。
4、将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协助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处理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将第八项修改为在不影响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制定保护区内的旅游规划,并实施管理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采挖野生植物、药材、树脂、种子将第三项中的运输修改为贩运将第四项修改为开垦、放牧、开矿、采石、烧荒、挖沙、取土
6、将第十三条中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将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修改为并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增加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第二款。
7、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8、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三款。
9、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野生动物修改为野生动植物
增加禁止在保护区引入外来野生植物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六条第二款。
增加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六条第三款。
10、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11、增加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12、删除第十八条第五项。
1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出入保护区实验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进入保护区实验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进行查验;对违法运输木材、林木产品、林副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携带火种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4、将第二十条中的元修改为元。
15、第二十一条增加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一句。
1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8、增加法律、法规对保护区管理已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
1、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办理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
2、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绿化承包者需要在承包面积中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3、将第十九条中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5、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前期论证、立项和设计,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在批准手续未下达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6、将第二十七条中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县(区)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南北两山绿化规划范围的林地、林木、设施保护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林木和破坏林地、水利配套设施等犯罪活动
8、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毁林开垦、开荒、烧荒的增加在非公墓区设置坟地、坟墓的作为本条第四项。
9、将第四十条中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种修改为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10、附则部分增加法律、法规对林地、林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六条。
三、《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删除第四条第六款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句。
2、将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开发区三字删除。
3、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增加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作为修改后的第九条第二款。
增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作为修改后的第九条第三款。
4、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5、增加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6、将第十一条中占用城市绿地的修改为占用城市绿地或影响树木生长的
7、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及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产权单位确无能力管理的,由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8、将第十四条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按树木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修改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9、删除第十六条并补缴占用绿地费一句,删除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一句。
10、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中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删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一句。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责任单位的处罚额度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的处罚额度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将第三项中实际损失修改为砍伐、移植树木价格将三至五倍修改为五倍并增加处以修剪树木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将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从重处罚修改为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第四项元以上1000元以下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将第五项元修改为二千元将第六项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将第七项元以下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易地绿化建设费和占用绿地费删除。
四、《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其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八类。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将第十六条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修改为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报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将第十八条中或者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一句删除。
5、删除第十九条。
五、《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