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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8-14
更新:2026-08-12T12:00:31.663208
全文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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