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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10-15 更新:2026-08-12T10:54:34.322008
全文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七届〕第十三号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