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已废止 地方法规 公布:2018-09-30 更新:2026-08-12T10:43:19.798483
全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等六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2025年9月7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经纪人条例》、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