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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11-30 更新:2026-08-12T09:49:38.58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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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6号 《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4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