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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8-12-06 更新:2026-08-12T09:24:44.015619
全文
法条(33)
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经吉 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 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吉人常发〔2018〕52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四平市 城市绿化条例》的批复 四平市人大常委会: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 年11月30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附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平 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 定:批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由四平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9月28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 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 管并重、全民参与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保证绿化用地需要,保障公共绿化经费投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 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 参与绿地、树木的建设和养护,并享有绿地、树木一定 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 绿地控制原则,实行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协调发展,提 高园林景观效果和生态环境效应。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确 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 照法定程序调整。 第十条 新建绿化工程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二)广场用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南河、北河及铁路旁的防护绿化带每侧不得低于 三十米;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 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道路主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次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外环 路的附属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得低于二十米; (六)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业项目建 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物流仓储、交通枢纽等附属绿 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 之三十五; (九)其他绿化工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改建绿化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 责。 建设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种植行道树应 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 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 当实行立体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应当实行开放式绿化。确需修建围墙的 ,应当根据需要优先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 。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林荫式停车 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 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 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报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 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 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 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绿地和珍贵树木实行 智能化档案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做好绿地 、树木的养护工作。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向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工作 。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 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未修剪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修剪,并在修剪后三日内告 知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 者存在其他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 员指导下,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移植;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城市规划需要的; (二)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 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砍伐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树 木补偿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 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架设电线电缆、照明设施, 围圈、攀折树木,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营火、烧烤,挖坑掘 窑,种植农作物; (三)填封树穴,剥损树皮,破坏树木支架、护栏、根 系,损坏园林建筑小品; (四)焚烧绿地、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 绿化。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影响植物生 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逾期未 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限期 内仍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 专业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责任人承担。 违反第二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 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 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治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治 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 用由养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树木基准 价值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 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 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实际损失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 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城市 绿化的土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附 属绿地。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城市 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年7月31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 韩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中的唯一具有生命形式的重要基础 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 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造 福子孙的千秋大业。 四平市城市园林绿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1986年的270公 顷绿化面积发展到2015年的1787.4公顷绿化面积,绿化面 积扩大了近7倍。粗线条的园林绿化管理已不能紧跟四 平市的新形势发展,许多管理问题更是愈加明显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 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 台城市绿化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 、制度化轨道,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 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四平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四平市 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住建局启动了《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市住建局根据我市实际,对工作中遇到的需要通过立法 解决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梳理。同时,收集了国家、吉林 省出台的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城市的城市绿 化条例作为参考和借鉴。 2016年7月,市住建局开始着手编制《条例》,并多次组 织城市绿化专家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初稿,于2018 年4月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绿化条例》; 3.《吉林省绿化条例》; 4.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5.参照《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6.参照《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7.参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四、《条例》明确的主要管理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共五章四十二条。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和城市 绿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外地的经 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力求切合实际,增 强可操作性、实效性。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定、标准和制 度: 1.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权限; 2.确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作出了明确分工,做到统筹兼顾 、职责明确; 4.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5.对现阶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的广 场管理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有针对性设计条款,条理明晰、操作性强。 二是处罚条款和处罚额度明确,有法可依,便于规范执 法行为。 三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阶段城市绿化管理存在的一些 突出问题。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四平市城 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为完成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法 制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 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全 体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及修改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审议和修改情况 2018年7月1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制定《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7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上,参会委员及 列席人员分两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从法规名称、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 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文字表述、结构安排等各个 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结合审 议意见、建议,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参照外地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Lˆ †NÍS ÿIƒHh ÿ 0ÛVs^åe¥b ÿIƒHh ÿ ÿIƒHh ÿ åe ÿ^kQJ\ºN'Y8^ÔY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 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的《四平市城市绿 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二审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ZP†N N T ÿIƒHh ÿ ÿIƒHh ÿŒN¡[?z 0Õl‹_责任设定更加科学合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条例(草案)》名称为“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制委认为,条例的调整对象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行为,《条例(草案)》名称不足以涵 盖条例的全部内容。因此,将名称中“管理”二字删除 ,修改为“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第一章“总则”部分 《条例(草案)》总则部分共7条(1-7条)。《条例( 草案)二审稿》总则部分条数没有变化,但具体内容有 了变化。重点变化: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草 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清楚,根据《城 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草 案)二审稿》中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考 虑到各县(市)执行能力的问题,在附则部分作出授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有 关“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投诉举报”的规定。 (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部分 《条例(草案)》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部分共7 条(8-14条)。《条例(草案)二审稿》为9条(8-16条) ,增加了2条。重点变化:一是对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 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二是按照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绿地率指标进行了重新 规定;三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分别增加了行道树、垂直绿化和开放式绿化、林荫 式停车场的规定。 (四)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 《条例(草案)》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共14条(1 5-28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11条(17-27条), 减少了3条。重点变化:一是对绿地保护责任按照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进 行了重新规定;二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 条增加了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的规定;三是修改了 在城市绿地上禁止情形的规定;四是对允许修剪、移植 和砍伐树木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完善;四是删除了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剪和移植树木、苗木检疫进行 审批及有关名木古树的管理规定。 (五)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3条(29-4 1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条9条(28-36条), 减少了4条。重点变化:一是删除了《条例(草案)》 处罚条款中有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相 关条款处罚额度进行了重新规定或者做了相应修改;三 是在立法技术上对相关条款的表述做出了修改完善。 (六)第五章“附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五章“附则”部分共1条(42条), 《条例(草案)二审稿》共3条(37-39条),增加了2条 。主要针对市、区两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 工和各县(市)参照执行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以利于法 规的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0,{ŒN!k¡[®‹?z ÍS 0¾|ÆQËzÕl¾|^y ÿv^(WÕlĉ 行了修改完善。委员们对《第二次审议稿》普遍表示满 意,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法制委根据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形成《表决稿送审稿》。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送审稿》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经 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 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予以 表决。 以上报告和《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 ),请予表决。 PAGE \* MERGEFORMAT - 1 - PAGE \* MERGEFORM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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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 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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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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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 管并重、全民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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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保证绿化用地需要,保障公共绿化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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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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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 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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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 参与绿地、树木的建设和养护,并享有绿地、树木一定 期限的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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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 绿地控制原则,实行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协调发展,提 高园林景观效果和生态环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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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确 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 照法定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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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绿化工程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二)广场用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南河、北河及铁路旁的防护绿化带每侧不得低于 三十米;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 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道路主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次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外环 路的附属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得低于二十米; (六)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业项目建 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物流仓储、交通枢纽等附属绿 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 之三十五; (九)其他绿化工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改建绿化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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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 责。 建设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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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种植行道树应 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 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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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 当实行立体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应当实行开放式绿化。确需修建围墙的 ,应当根据需要优先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 。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林荫式停车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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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 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 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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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报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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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 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 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 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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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绿地和珍贵树木实行 智能化档案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做好绿地 、树木的养护工作。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向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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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 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未修剪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修剪,并在修剪后三日内告 知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 者存在其他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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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 员指导下,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移植;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城市规划需要的; (二)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 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砍伐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树 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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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 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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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架设电线电缆、照明设施, 围圈、攀折树木,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营火、烧烤,挖坑掘 窑,种植农作物; (三)填封树穴,剥损树皮,破坏树木支架、护栏、根 系,损坏园林建筑小品; (四)焚烧绿地、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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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 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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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影响植物生 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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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逾期未 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限期 内仍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 专业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责任人承担。 违反第二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 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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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 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治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治 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 用由养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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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树木基准 价值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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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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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 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 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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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实际损失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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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 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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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城市 绿化的土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附 属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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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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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城市 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年7月31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 韩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中的唯一具有生命形式的重要基础 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 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造 福子孙的千秋大业。 四平市城市园林绿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1986年的270公 顷绿化面积发展到2015年的1787.4公顷绿化面积,绿化面 积扩大了近7倍。粗线条的园林绿化管理已不能紧跟四 平市的新形势发展,许多管理问题更是愈加明显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 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 台城市绿化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 、制度化轨道,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 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四平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四平市 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住建局启动了《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市住建局根据我市实际,对工作中遇到的需要通过立法 解决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梳理。同时,收集了国家、吉林 省出台的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城市的城市绿 化条例作为参考和借鉴。 2016年7月,市住建局开始着手编制《条例》,并多次组 织城市绿化专家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初稿,于2018 年4月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绿化条例》; 3.《吉林省绿化条例》; 4.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5.参照《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6.参照《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7.参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四、《条例》明确的主要管理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共五章四十二条。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和城市 绿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外地的经 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力求切合实际,增 强可操作性、实效性。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定、标准和制 度: 1.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权限; 2.确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作出了明确分工,做到统筹兼顾 、职责明确; 4.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5.对现阶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的广 场管理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有针对性设计条款,条理明晰、操作性强。 二是处罚条款和处罚额度明确,有法可依,便于规范执 法行为。 三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阶段城市绿化管理存在的一些 突出问题。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四平市城 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为完成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法 制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 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全 体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及修改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审议和修改情况 2018年7月1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制定《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7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上,参会委员及 列席人员分两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从法规名称、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 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文字表述、结构安排等各个 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结合审 议意见、建议,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参照外地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Lˆ 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 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的《四平市城市绿 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二审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N T 0Õl‹_责任设定更加科学合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条例(草案)》名称为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制委认为,条例的调整对象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行为,《条例(草案)》名称不足以涵 盖条例的全部内容。因此,将名称中管理二字删除 ,修改为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第一章总则部分 《条例(草案)》总则部分共7条(1-7条)。《条例( 草案)二审稿》总则部分条数没有变化,但具体内容有 了变化。重点变化: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草 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清楚,根据《城 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草 案)二审稿》中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考 虑到各县(市)执行能力的问题,在附则部分作出授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有 关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投诉举报的规定。 (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部分 《条例(草案)》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部分共7 条(8-14条)。《条例(草案)二审稿》为9条(8-16条) ,增加了2条。重点变化:一是对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 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二是按照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绿地率指标进行了重新 规定;三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分别增加了行道树、垂直绿化和开放式绿化、林荫 式停车场的规定。 (四)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 《条例(草案)》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共14条(1 5-28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11条(17-27条), 减少了3条。重点变化:一是对绿地保护责任按照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进 行了重新规定;二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 条增加了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的规定;三是修改了 在城市绿地上禁止情形的规定;四是对允许修剪、移植 和砍伐树木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完善;四是删除了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剪和移植树木、苗木检疫进行 审批及有关名木古树的管理规定。 (五)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3条(29-4 1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条9条(28-36条), 减少了4条。重点变化:一是删除了《条例(草案)》 处罚条款中有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相 关条款处罚额度进行了重新规定或者做了相应修改;三 是在立法技术上对相关条款的表述做出了修改完善。 (六)第五章附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五章附则部分共1条(42条), 《条例(草案)二审稿》共3条(37-39条),增加了2条 。主要针对市、区两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 工和各县(市)参照执行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以利于法 规的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ÍS 行了修改完善。委员们对《第二次审议稿》普遍表示满 意,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法制委根据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形成《表决稿送审稿》。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送审稿》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经 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 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予以 表决。 以上报告和《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 ),请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