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
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3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
管并重、全民参与原则。
4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保证绿化用地需要,保障公共绿化经费投入。
5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6
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
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7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
参与绿地、树木的建设和养护,并享有绿地、树木一定
期限的冠名权。
8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
绿地控制原则,实行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协调发展,提
高园林景观效果和生态环境效应。
9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确
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
照法定程序调整。
10
第十条 新建绿化工程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参照《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二)广场用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南河、北河及铁路旁的防护绿化带每侧不得低于
三十米;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
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道路主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次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外环
路的附属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得低于二十米;
(六)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业项目建
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物流仓储、交通枢纽等附属绿
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
之三十五;
(九)其他绿化工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改建绿化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11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由绿地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
责。
建设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12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种植行道树应
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
行的要求。
13
第十三条
城市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
当实行立体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应当实行开放式绿化。确需修建围墙的
,应当根据需要优先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
。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林荫式停车
场。
14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
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面
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15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报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
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
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
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17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绿地和珍贵树木实行
智能化档案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做好绿地
、树木的养护工作。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向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工作
。
18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
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树木进行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未修剪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修剪,并在修剪后三日内告
知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
者存在其他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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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
员指导下,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移植;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城市规划需要的;
(二)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
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砍伐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树
木补偿费。
20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
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
规定。
21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架设电线电缆、照明设施,
围圈、攀折树木,擅自采摘花果;
(二)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营火、烧烤,挖坑掘
窑,种植农作物;
(三)填封树穴,剥损树皮,破坏树木支架、护栏、根
系,损坏园林建筑小品;
(四)焚烧绿地、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22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
绿化。
23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绿化带内堆放含有影响植物生
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
2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逾期未
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限期
内仍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
专业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责任人承担。
违反第二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
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25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
照要求开展消杀、防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治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治
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
用由养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26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树木基准
价值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7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
28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
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
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9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实际损失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30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
合格的异地苗木进行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1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城市
绿化的土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附
属绿地。
33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城市
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年7月31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 韩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中的唯一具有生命形式的重要基础
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
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造
福子孙的千秋大业。
四平市城市园林绿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1986年的270公
顷绿化面积发展到2015年的1787.4公顷绿化面积,绿化面
积扩大了近7倍。粗线条的园林绿化管理已不能紧跟四
平市的新形势发展,许多管理问题更是愈加明显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
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
台城市绿化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
、制度化轨道,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
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四平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四平市
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住建局启动了《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市住建局根据我市实际,对工作中遇到的需要通过立法
解决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梳理。同时,收集了国家、吉林
省出台的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城市的城市绿
化条例作为参考和借鉴。
2016年7月,市住建局开始着手编制《条例》,并多次组
织城市绿化专家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初稿,于2018
年4月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绿化条例》;
3.《吉林省绿化条例》;
4.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5.参照《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6.参照《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7.参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四、《条例》明确的主要管理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共五章四十二条。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和城市
绿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外地的经
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力求切合实际,增
强可操作性、实效性。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定、标准和制
度:
1.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权限;
2.确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作出了明确分工,做到统筹兼顾
、职责明确;
4.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5.对现阶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的广
场管理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有针对性设计条款,条理明晰、操作性强。
二是处罚条款和处罚额度明确,有法可依,便于规范执
法行为。
三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阶段城市绿化管理存在的一些
突出问题。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四平市城
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为完成类项目。按照立法程序,法
制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
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全
体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及修改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审议和修改情况
2018年7月1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制定《
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7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上,参会委员及
列席人员分两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从法规名称、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
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文字表述、结构安排等各个
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结合审
议意见、建议,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参照外地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Lˆ
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
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的《四平市城市绿
化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二审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NT
0Õl‹_责任设定更加科学合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条例(草案)》名称为四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制委认为,条例的调整对象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行为,《条例(草案)》名称不足以涵
盖条例的全部内容。因此,将名称中管理二字删除
,修改为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第一章总则部分
《条例(草案)》总则部分共7条(1-7条)。《条例(
草案)二审稿》总则部分条数没有变化,但具体内容有
了变化。重点变化: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草
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不够清楚,根据《城
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草
案)二审稿》中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考
虑到各县(市)执行能力的问题,在附则部分作出授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有
关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投诉举报的规定。
(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部分
《条例(草案)》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部分共7
条(8-14条)。《条例(草案)二审稿》为9条(8-16条)
,增加了2条。重点变化:一是对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
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二是按照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参照《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绿地率指标进行了重新
规定;三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分别增加了行道树、垂直绿化和开放式绿化、林荫
式停车场的规定。
(四)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
《条例(草案)》第三章保护与管理部分共14条(1
5-28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11条(17-27条),
减少了3条。重点变化:一是对绿地保护责任按照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进
行了重新规定;二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
条增加了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的规定;三是修改了
在城市绿地上禁止情形的规定;四是对允许修剪、移植
和砍伐树木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完善;四是删除了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剪和移植树木、苗木检疫进行
审批及有关名木古树的管理规定。
(五)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3条(29-4
1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条9条(28-36条),
减少了4条。重点变化:一是删除了《条例(草案)》
处罚条款中有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相
关条款处罚额度进行了重新规定或者做了相应修改;三
是在立法技术上对相关条款的表述做出了修改完善。
(六)第五章附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五章附则部分共1条(42条),
《条例(草案)二审稿》共3条(37-39条),增加了2条
。主要针对市、区两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
工和各县(市)参照执行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以利于法
规的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9月28日在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雄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ÍS
行了修改完善。委员们对《第二次审议稿》普遍表示满
意,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法制委根据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形成《表决稿送审稿》。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送审稿》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经
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形成《四平市城市绿化
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予以
表决。
以上报告和《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表决稿
),请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