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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8-12-27 更新:2026-08-12T09:00:48.279474
全文
法条(9)
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 (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巡游出租汽 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活动,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喷 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辆。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设备的样式,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 告。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假冒巡游出租汽 车车辆的识别方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冒巡游出租汽车举报 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七个 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 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 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 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专用或者相 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 智能服务车载系统等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 租汽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 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Æ ^ ² º Ä Æ ’ ” ˜ œ Ò Ö Ø â $â ê ø ü '一万元罚款; (二)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 图案的,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三)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 图案,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 、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 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安 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 理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对单 位处五万元罚款。 第七条 退出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经营者 应当清除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拆除专用营 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 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时,应当向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车辆处理情况及流向证明材 料;未提交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更新。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执法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涉嫌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暂扣车辆,并于三个工作日 内移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在机动车登记 和检验中发现涉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通知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不得办理机动车登记,不 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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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巡游出租汽 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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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活动,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喷 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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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设备的样式,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 告。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假冒巡游出租汽 车车辆的识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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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冒巡游出租汽车举报 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七个 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 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 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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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 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专用或者相 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 智能服务车载系统等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 租汽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 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â '一万元罚款; (二)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 图案的,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三)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 图案,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 、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 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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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安 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 理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对单 位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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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退出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经营者 应当清除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拆除专用营 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 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时,应当向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车辆处理情况及流向证明材 料;未提交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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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执法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涉嫌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暂扣车辆,并于三个工作日 内移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在机动车登记 和检验中发现涉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通知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不得办理机动车登记,不 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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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