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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8-12-29 更新:2026-08-12T08:59:57.4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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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 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 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开垦、砍伐 、放牧、烧荒、探矿、采矿”。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和季节性传统放牧的牧民” 。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 动物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地)、县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在实施本决定,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 护的同时,应当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 禁止放牧有关工作有序推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 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