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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行为,强化对政府预算
的审查监督,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实效,促进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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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旗县
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
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部门预算编制、监督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审计预算执行及决算,按照本
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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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为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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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
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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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
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功
能,增强预算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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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
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
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负
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提出意见。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
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统称为常务委
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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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未
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对本级及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级预算调整
方案、本级及部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中依法提出的需要
调整及处理事项,政府财政及相关预算部门应当予以调
整及处理,并及时报告调整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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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
听取和审查本盟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及相关报告,提出意
见,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
查意见作为盟财政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批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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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
咨询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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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的预算草案、预
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政府财
政部门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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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财政
政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收支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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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机制。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预算决算草
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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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
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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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公开预算决算信息
、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接受社
会监督。
预算公开应当选择主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公
开的内容应当统一规范、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询和监
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开的预算、决算信息内容
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给予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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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
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沟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安排等听取意见
,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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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
在编制重点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根据相应的标准体系
,全面实行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增强预算编制的
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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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
步方案连同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开发区(园区)
预算草案一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
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
由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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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
;
(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对下级转移支付安排
情况;
(三)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
标和实现措施;
(四)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安排情况;
(六)应当重点说明的其他内容。
Rek¡[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期间,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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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
算报告时,在法定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
下列内容:
(一)支出预算总量安排是否与财力相适应;
(二)支出预算结构是否优化,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
;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地区经
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是否明
确、科学、合理,实现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是否纳入预算;
(六)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否清晰;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安排情况;
(八)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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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转移
支付资金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转移支付政策是否体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
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二)转移支付资金结构是否优化;
(三)财政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额
度;
(四)财政部门是否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预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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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部门
预算草案和开发区(园区)预算草案的审查,重点审查
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的编制是否合法
、科学、真实和完整;
(二)支出预算安排是否与支出政策相衔接;
(三)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四)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
、评价及运用情况;
(五)完成预算的保障措施是否具体适当;
(六)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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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
机构可以召开预算专题审查会。召开预算专题审查会应
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员参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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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
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财政预算审查委
员会,由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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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法定监督内容的基础上
,还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
情况;
(三)政府债务管理及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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庁ъ愀⁊漀Ĩᜀ(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融
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五)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执行
情况;
(七)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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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选择重点支出和重
大投资项目资金作为专项监督工作内容,跟踪监督其资
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
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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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
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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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预算执行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支出和重大
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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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确定
需要制定出台新的支出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重要事项,应当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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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使用债
券资金或者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安排的重大投
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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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预
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
的问题送交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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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
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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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定需
要对预算执行进行调整的,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十一月底
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
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内容、数额、理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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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
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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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
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内容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是否符合经济
社会发展实际;
(二)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新出台的引起收支预算变化的政策是否科学合理
、切实可行;
(四)预算调整中新增加的支出是否有切实的资金来源
;
(五)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
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债券资金用途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七)部门预算新增支出的必要性;
(八)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九)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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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
整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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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
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定,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由本级人民政府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苏木乡级
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
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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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本级决算草案时,可以单独对部门决算草案和开发区(
园区)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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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
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审查时,在法定审
查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绩效情况;
(二)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和开发区(园区)决算及其
绩效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情况;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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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
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
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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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
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
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本
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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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
果综合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
惩、问责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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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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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报告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有
关材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预算执行中制定出台的新的支出政
策提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
(三)未按照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意见,或者未按照要求
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
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债券资金或者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
合作方式安排的重大投资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
(七)未按照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
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或者未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旗县级以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可以责令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或者选
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性质严重的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对其免职或者罢免。
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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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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