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及其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
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药等物品。
4
第四条
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
内,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场所、区域。
5
第五条
黄色及以上等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
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
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6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7
第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
夹带烟花爆竹。
8
第八条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将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9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
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
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
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
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对违反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仪馆、陵园等单位
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教育、
卫生、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
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婚庆、殡葬、开工开业
等重要信息线索的推送及互通共享机制。
D
~
D
J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
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教育和监管。
11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
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法燃
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
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12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各种形式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模式。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
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规定。
13
第十三条
逢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举
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许可;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场所、时段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主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许可。
14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
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
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
爆竹及违法所得。
16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
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
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
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7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
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
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
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8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
第十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20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施放电子
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2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PAGE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