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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1-25 更新:2026-08-12T08:48:21.47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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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0ñm3W^:g„g9ei—¹eHh Œte˜„v³Qš[ Œte˜„v³Qš[ l?eœ^机构改革涉及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 《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 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深圳地方性法规规 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深圳地方性法 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 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 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 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 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深圳市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 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深圳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相关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民政 府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 规定一并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 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