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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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œ^机构改革涉及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
《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
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深圳地方性法规规
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深圳地方性法
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
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
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
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
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深圳市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
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深圳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相关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民政
府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
规定一并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
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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