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厦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3月1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
调整厦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
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
及厦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
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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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厦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
要进行调整的,按照前一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二、厦门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
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厦门市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
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决
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并调整。
四、实施《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厦门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
定程序提请审议。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
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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