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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3-19 更新:2026-08-12T08:39:11.825935
全文
法条(14)
武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年11月23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 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 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 工委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 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 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等活动,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为人大代表 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三)协助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 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国 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五)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 议、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等工作; (六)组织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七)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对人大街道工 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有关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 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 员。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当为区人大代表。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 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 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 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 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 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或者两次有辖区内区人 大代表、单位和选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 办事处工作,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派驻街道的工 作机构的工作开展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工作汇报和 参与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国家机 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 大街道工委向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大街 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 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列席街道党 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 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 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 督。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人员配备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16 — — PAGE \* MERGEFORMAT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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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 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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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 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 工委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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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 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 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等活动,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为人大代表 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三)协助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 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国 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五)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 议、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等工作; (六)组织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七)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对人大街道工 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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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有关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 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 员。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当为区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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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 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 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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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 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 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 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或者两次有辖区内区人 大代表、单位和选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 办事处工作,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派驻街道的工 作机构的工作开展监督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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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工作汇报和 参与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国家机 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 大街道工委向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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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大街 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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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 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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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列席街道党 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 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 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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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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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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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人员配备 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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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