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
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2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
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
工委报告工作。
3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
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
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等活动,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为人大代表
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三)协助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
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国
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五)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
议、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等工作;
(六)组织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七)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对人大街道工
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有关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
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
员。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当为区人大代表。
5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
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
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6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
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
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
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或者两次有辖区内区人
大代表、单位和选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
办事处工作,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派驻街道的工
作机构的工作开展监督和评议。
7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工作汇报和
参与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国家机
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
大街道工委向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通报。
8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大街
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9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
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10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列席街道党
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
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
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11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
督。
12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13
第十三条
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人员配备
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