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1月12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法〉办法》(1992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修正)
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
二次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9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修订)
五、《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
法》(200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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