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3月29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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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珠海地方
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
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
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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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ሀ뵤ý䜀$⑈愀$ጀ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
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
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
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
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
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
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29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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