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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3-29 更新:2026-08-12T08:31:50.43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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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3月29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0àswm^:g„g9ei—¹eHh Œte˜„v³Qš[ 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珠海地方 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 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 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0àswm^:g„g9ei—¹eHh ␃ሀ뵤ý䜀$⑈愀$ጀ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 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 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 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 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 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 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29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