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应县佛宫寺释迦塔(又名应县木塔,以下简
称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
理活动。
3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佛宫寺释迦塔包括塔体、地宫以及佛宫寺其
他文物。
4
第四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5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的组织领
导,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
。
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佛宫寺释迦塔保护主体责任,负
责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佛
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的
监督管理。
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
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应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
和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佛宫寺释迦
塔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佛宫寺释迦塔的保
护、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6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佛宫寺释迦塔的义
务。
7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工作。
8
第八条
市、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佛宫寺释迦塔作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
第九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
(二)国家、省、市和应县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
助经费;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开展合作项目所得收入;
(五)其他资金。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
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10
第十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东、西、北侧以佛宫寺现有
围墙外扩15米,南侧延至西街路北侧。保护范围边界应
当设立明显的标志。
11
第十一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核心区为佛宫寺现有围墙以内
。
在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携带明火,吸烟;
(三)燃香焚表;
(四)涂污、刻划、损坏文物;
(五)擅自移动、破坏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标志;
(六)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佛宫寺释迦塔的石
刻、彩塑、壁画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佛宫寺释迦塔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考古、
文物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佛宫
寺释迦塔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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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范围核心区。因应
急抢险、修缮施工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佛宫
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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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东至瑞东北路,
西至大同路,南至新建东西街,北至荣乌高速公路,文
物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分为:Ⅰ类建设控制区、Ⅱ类建设控制区
和Ⅲ类建设控制区。
Ⅰ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瑞东北路向北延长线以西,北环
路以北,大同路向北延长线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南区
域。
Ⅱ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瑞东北路以西,东西街以北,迎
宾北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南街以西,西街以南,
迎宾路以东,二道巷以北区域,以及此区域南侧辽代街
东西边界以内区域。
Ⅲ类建设控制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内,文物保护范
围和Ⅰ、Ⅱ类建设控制区以外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实施的《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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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佛宫寺释迦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爆炸物品;
(二)燃放孔明灯;
(三)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它污染环
境的活动;
(四)未加盖苫布或者不采取其它防污染措施的运煤车
辆和拉运其它污染物的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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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
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由具
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国家、省组织实施的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程项目,市、
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
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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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文物安全保护
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配备防火、
防雷击、防盗、防破坏、防生物病害等设施设备;发现
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应县人民政
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17
第十七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影响释迦塔保护的各
种因素开展日常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定期
监测报告,经市、应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文物行政
部门。对释迦塔出现的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应当及时
进行反应性监测。
18
第十八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档案
,准确、完整记录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件和具体数
据。
19
第十九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利用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
护、服务公众的原则,坚持公益优先、合理适度。
利用佛宫寺释迦塔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等项目,应当符合
佛宫寺释迦塔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依法开展非公益性合作项目,所得收入应当用于佛
宫寺释迦塔保护事业的发展。
20
第二十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佛宫寺释迦塔历
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
持与佛宫寺释迦塔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21
第二十一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拍
摄佛宫寺释迦塔文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佛
宫寺释迦塔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2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具体规
定的,从其规定。
23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应县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
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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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由应县人民政府公安
、生态环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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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阻碍有关行政机关和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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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佛宫寺释迦塔保
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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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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