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2日批准)
总 则
为了加强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改善流域生态环
境,规范滹沱河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滹
沱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滹沱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位于忻
州市境内的滹沱河河流源头、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
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
本条例适用于流域内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生态修复与
保护、投融资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流域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
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流域生态修复
与保护,实施山水林田湖草和河流源头综合治理,保障
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统筹协
调和研究解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组织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的编制;
(二)审查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各项经济和行政措施;
(四)制定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五)制定滹沱河干流及其支流源头治理方案;
(六)协调流域干流、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七)根据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际情况,需要依法履
行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域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实行河长负责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河
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
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
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
任考核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
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
法检举和制止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
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
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滹沱河流域山西段生态修复与保护
规划》是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综合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规划,编制滹
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分解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与项目工程责
任主体,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
据滹沱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制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能和产
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资源和环境承载能
力,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将节水、节
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列为重点
发展领域。
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
料,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及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生态修复
流域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节水优先、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
相结合,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水资源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
间的利益,推进流域内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
流域生态功能。
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调配外调水,充
分利用矿坑水和再生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湖泊(库)和其
他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制定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岸线利
用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岸线划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滹沱河干流和支流源头
、河道、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自然修复和保护。禁止
在流域内建设妨碍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
及从事其他妨碍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人口密集段实施生态
型河道改造,现有干流、支流大堤外侧和滩涂低洼地带
建设堤外湿地,低洼段设堤防。
本条例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河滩地的,应当按
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河道整治规划,逐步将占用的
河滩地恢复为蓄水湿地。
流域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加大植树造林种草力度,提高植
被覆盖率,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
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
用途。不得违法占用、征用、征收流域内的公益林地和
天然草甸。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
善流域内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逐步恢复野生动植物资
源种群主要栖息繁衍场所,对野生动植物种群及栖息地
进行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采
取人工措施予以恢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林地、草地
、湿地、耕地生态补偿制度。
河源泉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和以政府购
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行。
生态保护
流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区、河流源头
和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保护措
施,提高防治标准,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
管理的原则,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
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
配置方案,确保断面流量符合控制指标。
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凿井取水。
地下水开采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和限采区实行
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开凿
深井;在限制开采区内,不得增加地下水取水总量,并
逐年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地下水开采区内地下水实际开
采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开采强度不得超过地下
水补给量。
禁止围垦河道。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围垦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退地还河。
禁止在河源、河道保护范围内堆放、倾倒砂、石、土、
矸石、尾矿、废渣等废弃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
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综合
治理。
在流域规划保护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
区划对水源的要求和水体的自净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
能力,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滹沱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
设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不得从事影响饮用水水源
水质的活动。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所
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纳入公共污水管网
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禁止城乡生活污水、垃圾
直接进入河道。
新建集中处理污水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达标排放要
求;现有的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要求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技术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
进农业生产技术,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
以及可降解地膜,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倡导粪污资
源化利用,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投融资保障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依法征收的各类生态保护税收、规费;
(二)国家、省、市、县(市、区)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四)其他资金。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
逐步增加投入。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
对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水域恢复、移民搬迁
、河源泉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项目,以财政引导
为主,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投资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农业灌溉等公益项目的,可
以按照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
金给予补贴。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布局
,建立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数据信息共享,依法统一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流
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
进行财政、审计监督。财政与审计监督的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
执法机制,加强对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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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CQåN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
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
法变更水源涵养林地每平米三十元罚款、非法变更天然
草甸每平米五十元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编制流域规划或者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执行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附则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流域内的生态修复与保
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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