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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5-04-06 更新:2026-08-12T08:23:55.10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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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3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5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3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