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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4-15 更新:2026-08-12T08:21:20.493895
全文
法条(22)
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8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遵循教育引导、严格管控 、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 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调工 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 、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之 外的其他区域、地点不放、少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 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 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 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八条 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 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桂平市、平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当地县级人 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 要,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 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 备仓库; (八)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公安机关应当设置 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 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条例未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在中度 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 决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z ‚ Š Â Ê Z b ¤ ¬ ò ú z  Z ¤ ò E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 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 动。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告知购买 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的 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应 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 关规定,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 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 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 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 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为 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 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在其 管理范围内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条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 - 6 - PAGE \* MERGEFORMAT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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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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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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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遵循教育引导、严格管控 、安全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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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 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 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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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调工 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 、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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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之 外的其他区域、地点不放、少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 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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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 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 有权处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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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 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桂平市、平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当地县级人 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 要,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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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 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 备仓库; (八)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公安机关应当设置 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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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 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条例未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在中度 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 决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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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z ‚ Š Â Ê Z b ¤ ¬ ò ú z  Z ¤ ò E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 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未经行政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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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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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告知购买 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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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的 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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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应 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 关规定,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 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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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 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 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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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 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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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为 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 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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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在其 管理范围内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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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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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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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