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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4-26 更新:2026-08-12T08:15:01.933971
全文
法条(14)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 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制定本条例。 0ÕlĉgbLˆ0 0³~eQú^¾‹å] ƒôV„vå] (u,gag‹O0 R0 ÿåN t0 t0 ‹N¡RŒTvQÖNøvsQå]\O0 t:g„g„vÑSU\0 ºN t:g„g 0 0 s^ðS0 0 Ä~Ç~ž[½e0 0 ˜ hÆQåN 0 ^gbLˆ0 NÑSU\0 € g¡R0 ªc½e0 0 gb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第十二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t6R¦^ŒTå]\OAm ÿ ÿ ÿ ÿÛV ÿ cgqĉš[ ÿ T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 ,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g„ge\Lˆ ÿ Íd\Oĉ ÿ ÿ ÿ   (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 和咨询服务; (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 估; (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 (七)负责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 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ÿ 0 t0 ;m¨RÐc›O g¡R„v Nè•:g„g0 RæSLˆÄ‰š[0 t:g„ge\Lˆ ÿ ÿ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 行采购;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 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0 O-NËN:g„g0 „v ÿ«N g ÿ ÿ ÿ ÿ ÿÛV ÿÕl‹_0Õlĉĉš[„vvQÖNCg)R0 „v ÿ”^S_e\Lˆ ÿ ÿ ÿ ÿ ÿ ÿ ÿmQ ÿÕl‹_0Õlĉĉš[„vvQÖNIN¡R0 „v ÿe\Lˆ ÿ ÿ ÿ ÿ N ÿã‰T{ gsQ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 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 、公正的,应当回避。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 T¹eïSybÆQ0 „v3u¥b RæSLˆÄ‰š[0 T ÿ ÿ ÿ ÿ N ÿvQÖNwQ g „v0 <hagöN„v›O”^FU _0 T ÿ ÿ ÿ € ÿ ÿÛV ÿvQÖNwQ g N›O”^FU„v0 _0 T y˜îv ÿ ÿ ÿ ÿ ÿ 0Õlĉĉš[„vvQÖNÅ`b_0 T ÿ ÿ ÿ gNO÷NÄ‹¡[¹eÕl0 _0 T ÿ ÿ ÿ Nt^…Q ÿ N^:W÷N<hâl¨R ÿ Øš0 _0 T ÿ ÿ h„v„v^:W÷N<høvù[3zš[ ÿ N-N h÷N<h ÿ ÿ € npf0 hy˜îv0 háO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公开。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ƒ N M‘n hÆQ0 3u¥b„vwQSO RæSLˆÄ‰š[0 t„vfNb—³Qš[0 y˜îv ÿÛb h:g„g 6R0 g Nnx¤‹_N t0 ºN N—_ÐcúQîO9e0 ºNybÆQ ÿïSåNö^•ASåe0 gô•Í‘°e¡‹—{0 ª_ ÿ ÿ ÿ ÿ ÿ ÿ ÿ ÿ \-N hÓ~œglQ:y0lQ:yöeô• \ŽN Nåe0 0àV\OúQ gHe•b h„v›O”^FU Y0 ª_ ÿ ÿ ÿ \Ä~ ÿ N ÿ ÿ ÿ b¤NÓ~œglQ:y0lQ:yöeô• \ŽN Nåe0 „v ÿ”^S_ cgq,gag‹O,{ŒNAS]Nagĉš[„v Lˆ0 ª_ ÿ ÿ ÿ b¤N›O”^FU0 ª_ ÿ hy˜îvÛb h‡eöN ÿlQJTg ÿ ÿ 0 RæSLˆÄ‰š[0 b¤N›O”^FU0 ”^S_ Ÿ±R¢c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 大公务采购卡结算的使用范围。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 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可以中 止政府采购项目: (一)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的 ; ÿ ÿ N ÿÕl‹_0Õlĉĉš[„vvQÖNÅ`b_0 „v›O”^FU0 T ÿ”^S_b` ^0 öeô• gô• gô•0 0 g ÿ f>f ÿ ÂS RºN)R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机构应当在作出终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 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终止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 文件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 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Q¹[0 :g„g YHh0 g• g ÿ•g g• g• g0 •g RæSLˆÄ‰š[0 T Tĉš[„v hÆQŒT¹eÕl ÿÊSöeÄ~Ç~Œš6e0 :g„g0 0å] € N›O”^FUOSFU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 原计划数额。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 ÿåN ‘u0 ‘u‹Ny˜fNb—T{ ‘u›O”^FU0 ‘uºN„vT{ Y ‘uºN*g(Wĉš[öeô•…QT{ ‘u„v›O”^FUïSåN(WT{ è••bÉ‹0 ‘u„v‹Ny˜0 Lˆ¡[åg0 t³Qš[v^JTåw•bÉ‹›O”^FU0 g• NASåe0 t ÿù[ ƒôV„v ÿ”^S_ÊS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 制度;   (二)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ÿ ÿ ÿ ÿ ÿ ÿ 0 t0 è•OS\O:g6RŒTáOo`¤Nbc0qQ«Ns^ðS0 è•„vÑvcwÀhåg ÿ x0—bÒbÀhåg0 0 ÿ ÿ ÿ ir0å] € ÿ ÿ ÿ ÿ ÿ ÿkQ ÿÕl‹_0Õlĉĉš[„vvQÖN‹Ny˜0 Lˆf‹:y0 €8h:g6R0 ^0 t:g„g0Ä‹¡[ N¶[ŒT›O”^FU ÿ”^S_ˆNåNhˆp_0 Y0 LˆÀh>NŒT§cJT ÿ gsQ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和控告的事项经查实且重 大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对政府 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 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的; ÿ ÿ ÿ €vQÖN ÿ ÿ ÍS,gag‹Oĉš[„vLˆ:N0 àeHe0 -N g ÿ„g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四)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五)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ÿmQ ÿ*g cgq,gag‹Oĉš[ ÿ ÿ €vQÖN ÿ ÿ ÍS,gag‹Oĉš[„vLˆ:N0 -N g NAS NCQåN t:g„gÚ‹áO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ÿ ÿ ÿ N ÿ*g cgq,gag‹Oĉš[ ÿ bvQÖN ÿ ÿ ÍS,gag‹Oĉš[„vLˆ:N0 -N ÿ g RKNŒNASåN RKN NASåN ÿ ÿ ÿ ÿ N)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ÍS,gag‹Oĉš[„vLˆ:N0 -N g ÿ ÿ ÿ ÿ ÿÛV ÿ ÿ ÿ €·ƒÖSvQÖN ÿ ÿ ÍS,gag‹Oĉš[„vLˆ:N0 è•ÊSvQå]\OºNXT g ÿ ÿ €žX RybÆQ ÿ ÿ €·ƒÖSvQÖN ÿ 0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ir0å] € ÿ ÿ ÿ ÿ ÿ ÿ ÿ ÿ ÿ €·ƒÖSvQÖN NckS_)RÊv„v0 b¤NàeHe„v ÿ\O‚Y ÿ 0(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 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 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书面答复、通知,包括电子 邮件或者短信息。 本条例规定的公告,可以在指定网站发布。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PAGE - 114 - PAGE \* MERGEFORM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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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 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制定本条例。 (u,gag‹O0 R0 t0 t0 0 0 0 0 0 ^gbLˆ0 NÑSU\0 0 gb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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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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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T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 ,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 和咨询服务; (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 估; (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 (七)负责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 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0 t0 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 行采购;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 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0 g N gsQ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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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 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 、公正的,应当回避。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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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 T N g _0 T g _0 T T _0 T Nt^…Q Øš0 _0 T N-N h÷N<h npf0 háO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公开。 N hÆQ0 g t0 \-N hÓ~œglQ:y0lQ:yöeô• \ŽN 0àV\OúQ gHe•b Y0 \Ä~ N \ŽN Lˆ0 h‡eöN 0 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 大公务采购卡结算的使用范围。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 细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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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可以中 止政府采购项目: (一)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的 ; N T ^0 öeô• gô• gô•0 0 g f>f ÂS 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机构应当在作出终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 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终止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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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 文件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 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YHh0 g g0 T 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 原计划数额。 Y t 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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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 制度; (二)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0 t0 0 Lˆf‹:y0 ^0 Y0 gsQ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和控告的事项经查实且重 大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对政府 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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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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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 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的; àeHe0 -N g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四)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五)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N g NAS 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N bvQÖN -N g RKN N)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 -N g g  RybÆQ 0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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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 0(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 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 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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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书面答复、通知,包括电子 邮件或者短信息。 本条例规定的公告,可以在指定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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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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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