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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4-26 更新:2026-08-12T08:12:54.597505
全文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 问题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6日黑龙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实现改革与地方立法相衔接,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哈尔滨 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 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之前 ,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 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 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 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哈尔滨市机构改 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 等职责。 hi † < hí ᔧ⭚ᘀ幨䌀⁊伀ي倀ي儀ي帀ي愀⁊漀Ĩᔧ⭚ᘀ幨 䌀⁊伀ي倀ي儀݊帀ي愀⁊漀Ĩᔧ⭚ᘀ楨缋䌀⁊伀ي倀 ي儀ي帀ي愀⁊漀Ĩᔧ⭚ᘀ갛䌀⁊伀ي倀ي儀݊帀ي愀 ⁊漀Ĩᘡ穨䌀⁊伀ي倀ي儀݊帀ي愀⁊漀Ĩᤀ< T Š Ž ¸ º hí hi 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或者修改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 监督指导。划出、划入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 协作,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 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 — PAGE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