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
问题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6日黑龙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实现改革与地方立法相衔接,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哈尔滨
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
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之前
,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
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
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
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哈尔滨市机构改
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
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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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或者修改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
监督指导。划出、划入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
协作,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
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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